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南京市摄影家协会(简称市摄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市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是南京市文联和江苏省摄协的团体会员。本会在中共南京市委和南京市文联党组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全市摄影家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南京摄影的大发展和大繁荣。
第四条 本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鼓励探索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摄影作品。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具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动员和倡导学习摄影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 组织开展各种摄影活动,鼓励和倡导会员积极摄影创作,研究摄影动态,分析摄影现象,促进我市摄影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努力培养摄影艺术创作的新生力量,积极发现和推介我市的优秀摄影人才,发挥摄影人才在摄影艺术领域的引领作用。
第八条 开展摄影艺术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摄影团体和组织的的合作与交流,繁荣与发展我市摄影艺术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制。凡在南京市范围内居住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年满18周岁,赞成本章程,经两名会员介绍及本单位组织推荐,均可提交申请,经南京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方可成为南京市摄影家协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本会提出申请:
1、从事摄影艺术创作,提交本人作品八幅,其中在市级以上摄协主办的综合性影展中两幅作品入选或本会参与举办的全市性影展影赛中,有两幅获奖,或一幅获奖、两幅入选,或四幅入选作品者;
2、出版过摄影专著一本或在专业摄影报刊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摄影论文、评论的摄影理论工作者;
3、从事摄影教育的教授、副教授和有突出成就的讲师;
4、从事媒体工作,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的摄影记者、编辑;
5、从事摄影组织工作,有较大影响的组织领导者;
6、从事图片制作工作,对摄影作品制作有突出成绩者;
7、从事影楼照像行业,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经营者;
8、从事摄影器材研制,其研制成果获得市级科技成果奖者;
9、从事摄影器材销售,对南京市摄影家协会发展有较大贡献者。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要求本会予以保障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退会。凡三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凡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者,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即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符合加入江苏省摄影家协会条件者,须本人提交申请,由本会向江苏省摄影家协会推荐。在本市的中国摄影家协会和江苏省摄影家协会会员,经本人申请,主席团会议通过,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各区、行业系统和企、事业单位具备创作力量和一定人数的摄影组织,经申请,主席团会议审批,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务管理由南京市文联负责监管。政府拨款或社会赞助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南京市文联等相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文联,接受南京市民政局的社团登记管理。
本会会址设在南京市秦淮区四条巷12号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